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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红光衬衫厂一事的情况说明
重庆红光衬衫厂成立于1954年,当时有30多人用自己的房屋、缝纫机、裁剪用具等投资入股,开始对外加工、制衣,建立起来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以江万里、邓烈茂(二人健在)为该企业的发起人,这些人辛勤劳动,兢兢业业,慢慢的积累,后来有了一些财富的时候就发动职工买地、出力建造厂房,购买大型些的设备,慢慢的发展壮大,才有了今天的重庆红光衬衫厂,职工人数现共有130多人(含退休职工),这些人全部是该集体企业的主人。
当时在江万里、邓烈茂老一辈领导下苦心经营,发动苦干精神,该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日新月异,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工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比较好,当时领导为了扩大该企业的规模,又发动全场职工资金入股,当时是每人投入50元现金。
在88年江万里、邓烈茂老一辈领导退休,调来了张茂联任该厂厂长兼任书记,该人不误正业,游手好闲,贪污腐败,企业效益急剧下降,工人工资没有任何的保障,有部分工人为了生活自谋生活,被厂除名。
在1997年时该企业基本没有生产经营,全部靠出租厂房养活在职职工,也就是在此时沙坪坝区政府规划该厂址需要拆除,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可能看好了这块地皮,有利可图,张茂联也企图把属于重庆红光衬衫厂全体职工的集体企业转化为私有,二人一拍即合,在1997年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红光衬衫厂前定了产权转让协议,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把重庆红光衬衫厂兼并了,相应的也就把重庆红光衬衫厂的厂房变更为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该厂厂房马上即将拆迁,初步估计拆迁补偿费有1000多万,原重庆红光衬衫厂的所有职工认为该厂房属于全场职工的集体企业,应作为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红光衬衫厂这一重大事项没有经过经过职工代表的表决同意。
综上所述,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红光衬衫厂存在一些违法行为,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红光衬衫厂必未经过职工代表的同意,把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转化为了私有财产。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当时在江万里、邓烈茂老一辈领导下苦心经营,发动苦干精神,该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日新月异,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工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比较好,当时领导为了扩大该企业的规模,又发动全场职工资金入股,当时是每人投入50元现金。
在88年江万里、邓烈茂老一辈领导退休,调来了张茂联任该厂厂长兼任书记,该人不误正业,游手好闲,贪污腐败,企业效益急剧下降,工人工资没有任何的保障,有部分工人为了生活自谋生活,被厂除名。
在1997年时该企业基本没有生产经营,全部靠出租厂房养活在职职工,也就是在此时沙坪坝区政府规划该厂址需要拆除,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可能看好了这块地皮,有利可图,张茂联也企图把属于重庆红光衬衫厂全体职工的集体企业转化为私有,二人一拍即合,在1997年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红光衬衫厂前定了产权转让协议,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把重庆红光衬衫厂兼并了,相应的也就把重庆红光衬衫厂的厂房变更为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该厂厂房马上即将拆迁,初步估计拆迁补偿费有1000多万,原重庆红光衬衫厂的所有职工认为该厂房属于全场职工的集体企业,应作为全体职工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红光衬衫厂这一重大事项没有经过经过职工代表的表决同意。
综上所述,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红光衬衫厂存在一些违法行为,重庆蜀日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红光衬衫厂必未经过职工代表的同意,把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转化为了私有财产。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